(2017)豫01民辖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燕、冯晓林民间借���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冯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晓林,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松,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1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燕上诉称,被上诉人自己认可的住所地为渑池县,而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上诉人诉讼本案时仅仅时隔三个月,即使是被上诉人自2017年3月起开���在郑州居住,也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审原告所在地在郑州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