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3执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卢济政、王新兰、孙大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卢济政,王新兰,孙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5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蓬安县静安街。法定代表人:殷林全,主任。被执行人:卢济政,男,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王新兰,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孙大成,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卢济政、王新兰、孙大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