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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士明与汤广辉、姚荣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明,汤广辉,姚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执行人汤广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姚荣连,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士明与被执行人汤广辉、姚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张士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3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成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