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某1与石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2月10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石某2,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20日,住甘肃省成县。申请执行人石某1与被执行人石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石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2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石某2一次性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300元。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石某2在2017年4月11日当场支付,该款已由申请人石某1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