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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施海波、辛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284号被罚款人:施海波,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辛海燕,女,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施志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施崇荣,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施海波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二、对被执行人辛海燕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三、对被执行人施志华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四、对被执行人施崇荣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