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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广民申请马艳梅赵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民,马艳梅,赵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赵广民,男,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11951********,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连山三街***号4-5-2。被执行人马艳梅,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31984********,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连山三街*号2-3。被执行人赵顺利,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连山三街***号4-5-2,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8********。本院在执行赵广民与马艳梅、赵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成林执行员  郭 皓执行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佳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