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广民申请马艳梅赵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民,马艳梅,赵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赵广民,男,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11951********,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连山三街***号4-5-2。被执行人马艳梅,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31984********,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连山三街*号2-3。被执行人赵顺利,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连山三街***号4-5-2,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8********。本院在执行赵广民与马艳梅、赵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成林执行员 郭 皓执行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佳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