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333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军、刘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政军,刘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333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邦,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系龙山农村商业银行他砂支行行长,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王政军,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刘晶晶,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军、刘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彭保平人民陪审员 肖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