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翔耀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耀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083号之一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号富民工业园(一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30198Y。法定代表人:王文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昌,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翔耀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一路***号*栋*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683374XN。法定代表人:杨冬菊。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翔耀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其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翔耀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价值32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东莞市翔耀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价值32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诉讼费676元(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