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明建与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建,李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51号原告:郭明建,男,1934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海江,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建诉被告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明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沫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