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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逄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逄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221号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758号2幢。法定代表人:孙来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悦,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原���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鑫?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