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德友与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友,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马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427号原告李德友,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林泉镇上街。法定代表人张黎,镇长。第三人马开书,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友诉被告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开书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德友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兴会人民陪审员 曾忠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