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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德友与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友,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马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427号原告李德友,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林泉镇上街。法定代表人张黎,镇长。第三人马开书,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友诉被告黔西县林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开书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德友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兴会人民陪审员  曾忠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