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201号原告:刘某1,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刘某2,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款本金270万元和利息1,944,000元(暂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逾期利息等本金还清之日一并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3日,被告刘某2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2分。2014年4月15日,被告刘某2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推诿未归还。被告刘某2未参加诉讼,在微信中辩称:一是对借款本身无异议;二是因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刘某2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2分。2014年4月15日,被告刘某2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刘某2未归还本金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2立即归还原告刘某1借款本金270万元和利息(共两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2元,由被告刘某2负担(原告预交21,9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罡红人民陪审员 刘积品人民陪审员 程月娟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