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贺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贺,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吉林省松原市。2017年1月18日因本案网上逃犯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和平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贺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贺以能办理信用卡等事项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等4人人民币共计23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王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王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贺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被告人王贺以能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人民币150元。2、2016年9月,被告人王贺以能办理信用卡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8400元。3、2016年11月,被告人王贺以能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000元。4、2016年11月,被告人王贺以能办理信用卡、车贷、房贷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贺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其骗取的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韩某、闫某、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书证均证实,2016年9月至11月间,王贺通过闫某的爱人认识了闫某,称他能办理信用卡,办卡费用为150元,闫某将王贺能办信用卡的情况告诉了韩某和许某,韩某又将王贺能办卡的情况告诉了张某。王贺就以能办理信用卡、贷款等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的上述钱款。韩某、闫某并辨认出了被告人王贺。(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其听张某说有一个叫王贺的人能办信用卡,需要手续费150元,其就通过微信给张某转了150元,后张某告诉其来秦皇岛取卡,结果其没有看见王贺,王贺又说在天津,后来就联系不上了。(3)微信照片证实,上述被害人通过微信分别转给了被告人王贺办理信用卡的相关钱款。(4)被告人王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其手头紧,缺钱花,就想骗点钱。2016年11月,一个叫张某的妇女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其认识后,其告诉她能办银行信用卡和房贷、车贷,张某相信后,就通过微信给其转账,让其帮她和她的朋友办理银行信用卡、车贷、房贷,她就把信用卡、房贷、车贷的钱大概13000元转给其了,其拿到钱后,就把张某的手机和微信拉黑了。2016年11月上旬,一个姓许的妇女问其能否贷款,其说需要3000元的好处费,姓许的妇女在农业银行给了其3000元,后来,其就离开了秦皇岛,再后来,就把姓许的妇女微信拉黑了。2016年9月,一个姓韩的妇女给其打电话问能否办信用卡,其说要150元手续费,姓韩的妇女通过微信给其转了150元钱,后来,姓韩的妇女又问能帮别人办银行信用卡吗,其说能办,姓韩的妇女就陆续给其转了8000多元,姓韩的妇女问何时办下来,其就一直推脱,再后来,其就把手机号换了。(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王贺的哥哥已退还了王贺所骗取的全部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贺于2017年1月18日因本案网上逃犯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贺自愿认罪,且所骗取的钱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贺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可酌定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王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