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22民初431号原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副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李某,住灵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胡锐人民陪审员刘静安人民陪审员胡录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