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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小妮、王瑞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小妮,王瑞进,朱桂英,王燕明,孙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小妮,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王瑞进,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朱桂英,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王燕明,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孙桂丽,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妮、王瑞进、朱桂英、王燕明、孙桂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王燕明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孙小妮、王瑞进、朱桂英、王燕明、孙桂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孙小妮、王瑞进、朱桂英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9989.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