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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9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保柱申请执行李银环、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柱,李银环,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852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柱,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银环,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银环,董事长。张保柱与李银环、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李银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保柱借款本金236万元并支付利息;二、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银环、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保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晓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郭 宏审 判 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