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与远文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远文立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螺洋居螺洋街。法定代表人:罗仙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文立,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文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吴 谦审 判 员 汤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