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7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