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永富申请钟绥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富,钟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883号申请人杨永富,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钟绥青,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杨永富申请执行钟绥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400元,案件受理费1454元。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