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永富申请钟绥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富,钟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883号申请人杨永富,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钟绥青,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杨永富申请执行钟绥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400元,案件受理费1454元。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