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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鼎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周莎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莎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583号原告:上海鼎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智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萍。被告:周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鼎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莎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鼎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