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本院申执万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859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万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