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海天超与郭中山、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超,郭中山,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901号原告:海天超,男,回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原告:海天超,男,回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郭中山,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锁刚,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审理原告海天超与被告郭中山、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1390元,由原告海天超负担1390元。审判员 常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