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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小东、廖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廖伟,杨开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35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东,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廖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6��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开斌,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申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及其辩护人申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3月7���20时许,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一起从珠海市香洲区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寻找盗窃目标。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光宇电池厂宿舍门口的一辆喜马牌二轮女装摩托车;后由廖伟、杨开斌望风,刘小东使用工具将摩托车锁打开。得手后,刘小东将摩托车交由杨开斌开回珠海市香洲区。事后,刘小东将该摩托车销赃。经珠海市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70元。二、2017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刘小东电话联系刘某(另作处理)驾驶小汽车搭载其与被告人廖伟等人一起从珠海市香洲区去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寻找盗窃目标。后刘小东、廖伟下车去到三灶镇榕树仔30栋一楼车库,廖伟负责望风,刘小东负责盗窃,偷得一辆粤J×××××京蒂牌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以及被害人杨某的一辆凯尔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得���后,刘小东将偷车工具交给廖伟,并将粤J×××××摩托车交由廖伟开回珠海市香洲区;刘小东自己驾驶凯尔牌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珠海市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凯尔牌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0元,粤J×××××京蒂牌摩托车价格无法鉴定。当日3时许,被告人廖伟驾驶粤J×××××京蒂牌摩托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广昌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该摩托车及用于盗窃的工具(包括螺丝刀一支、六角套筒四个、L型套筒一个、L型工具一个、钥匙一条)。2017年4月18日,公安民警在中山市坦洲镇申堂村抓获被告人刘小东。2017年5月17日,公安民警在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抓获被告人杨开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经被告人廖伟辨��的被扣押物品照片,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报警回执存根、受理报警登记表,被害人杨某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票据,斗门区井岸镇权哥车行营业执照,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人刘某、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人刘某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林某1、杨某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开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杨开斌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是从犯;2.坦白,且当庭认罪;3.是初犯;请求��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小东、廖伟参与二宗盗窃,被告人杨开斌参与一宗盗窃。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小东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并销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伟、杨开斌负责望风并按照被告人刘小东的安排将被盗摩托车开离现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开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一辆粤J×××××京蒂牌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伟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开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刘小东、廖伟、杨开斌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三千零七十元;责令被告人刘小东、廖伟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五、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螺丝刀一支、六角套筒四个、L型套筒一个、L型工具一个、钥匙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源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