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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丽娜与洪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娜,洪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114号原告:郑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永佳,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明高。原告郑丽娜诉被告洪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