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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成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甘122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将自己的所有生活物品已搬出砖混结构平房,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15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