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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露与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露,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03行初57号原告:周露,男。委托代理人:凌映,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大连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81014557328A。法定代表人:占志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林,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万信伟,该局众埠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露诉被告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周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露承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张仁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敏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