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强与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056号原告:丁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许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林雅青,公司职员。原告丁强与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丁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丁强基于已经和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对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强撤回对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丁强负担。审 判 员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