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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邓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邓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819号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波(���别授权),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75年1月4日出生,住新田县。被告:邓华军,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田县。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邓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红花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