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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邦友与被告陈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友,陈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民初1416号原告:周邦友,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九丝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伦,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平,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永嘉乡。原告周邦友与被告陈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陈先平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江、叶青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邦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先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邦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先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陈先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0元;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陈先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0日,被告陈先平向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同时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200,000.00元支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遂诉至法院。被告陈先平未向法院交书面答辩状,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民生银行转账单、收条、转账人证明及律师费增值发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举证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一定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前述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4月30日,被告陈先平与原告周邦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止;每月29日支付利息9000.00元;如未按时足额付息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支付利息外,逾期7日之内(含7日)应按借款本金的0.05%每日支付违约金,7日之外按借款本金0.5%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承担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被告陈先平将权属自己的车辆作为此借款担保等等。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何健转账200,000.00元到被告陈先平所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拒不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约定利息及违约利息、律师费折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24%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诉述请求每月利率及逾期利率按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先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周邦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周邦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陈先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杨余东书 记 员 李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