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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银生与杭州典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俞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生,杭州典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俞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259号原告周银生,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杭州典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俞小平,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生诉被告杭州典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俞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银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生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由原告周银生负担。审 判 长 徐 楠人民陪审员 刘 雁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