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羽与商绵福、马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商绵福,马春明,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080号原告:张羽,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绵福,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马春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水公路南(惠城达工贸公司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1501A室。负责人:张丽娟,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与被告商绵福、马春明、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羽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