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原芳诉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芳,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1892号原告:原芳,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正街**号。被告:刘林,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贾曲街道贾曲村*组。原告原芳与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林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10日,被告刘林称其有急事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刘林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清偿。被告刘林未作答辩。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原芳与被告刘林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原告原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9年12月10日被告刘林所打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的事实。2.证人李勤轩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且多次催要的事实。经开庭审查,原告原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且原告多次催要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的谈话笔录和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2月10日,被告刘林从原告原芳处借款10000元,被告刘林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原芳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刘林2009年12月10日,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原芳与被告刘林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林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原芳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