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玉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玉春,邱爱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307号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王洞村。法定代表人:王述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玉春,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邱爱芬,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春、邱爱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玉春、邱爱芬价值1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强(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强名下鲁C×××××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春、邱爱芬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2.00由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