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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敦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57号被执行人陈敦科,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被执行人陈敦科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敦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