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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北京多乐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北京多乐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041号原告:张明华,男,1986年9月3日生,住陕西省柞水县。被告:北京多乐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华与被告北京多乐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明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张明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