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游文华与被执行人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文华,朱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游文华被执行人:朱曙光本院在执行游文华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曙光向申请执行人游文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朱曙光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游文华发现被执行人朱曙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梁审 判 员 张勋代理审判员 詹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