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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复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晋峰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峰,王米拽,张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复1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晋峰,男,1979年5月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申请执行人:王米拽,男,1953年12月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被执行人:张晋朝,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前进路。复议申请人张晋峰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晋05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就王米拽与张晋朝、张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张晋朝、张晋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王米拽借款本金6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王米拽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张晋朝、张晋峰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张晋朝、张晋峰怠于履行义务,王米拽向高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经向被执行人张晋朝、张晋峰送达执行通知书,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高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晋峰系山西兰花集团职工,在该公司有收入,因此,于2017年6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2016)晋0581执63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每月给被执行人张晋峰发放500元生活费外,将其工资、奖金全部予以扣留。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晋峰与妻马志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子,购有位于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华厦星园房屋一套。2017年7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主要内容为:婚生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付至18岁;双方所购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婚后债务17万元由男方全部承担。张晋峰父母另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次子张晋朝和长女张香艳,均已成人。被执行人张晋峰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1、此工资收入为其唯一经济来源,每月500元生活费,不足以保证其每月基本生活所需;2、2017年7月5日,其妻子马志芳因不堪债务缠身,与其协议离婚,故按约定其每月支付马志芳抚养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3、其父亲张小拽、母亲徐春兰因患慢性病,且因其姐姐张香艳及弟弟张晋朝均无工资致使无稳定经济来源,父母每月所需医药费1800元和生活费700元皆由其负担。请求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639号执行裁定。高平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晋峰在该院(2016)晋05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该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在具有工资收入的履行能力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据此,该院依法采取扣留其收入的强制执行措施,且在采取该强制执行行为时,依法考虑到张晋峰之前收入由其及其所扶养家属马志芳使用等客观实际情况,酌情为其保留了每月500元的生活必须费用,故该院对张晋峰所作该裁定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张晋峰的父母及儿子系张晋峰应承担义务的赡养和扶养义务主体,并非其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其所扶养家属的义务主体,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张晋峰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是针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执行行为,非本裁定的执行行为。在张晋峰、张晋朝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50000元的情况下,且在执行过程中,张晋峰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将双方认可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了女方所有,而男方在未分得该财产份额的前提下,承担了婚后债务17万元和每月较高的抚养费1000元。由此可见,该离婚协议的约定虽系双方自愿达成,但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对善意第三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将产生不利影响。综上,裁定驳回了张晋峰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张晋峰称,1、高平法院执行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500元与晋城市城区低保管理中心城低函(2017)3号《关于提高低保标准的通知》中的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2、其父母身患疾病,因高平法院的执行行为致使其无力赡养父母;3、其与妻子马志芳因此执行行为致使婚姻无法维系,执行裁定中将其父母及儿子赡养及抚养义务剔除不恰当。请求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高平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晋城市城区低保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0日下发城低函[2017]3号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城区低保标准提升至每人每月541元。本院认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张晋峰在有工资收入的情况下,理应主动偿还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不专属于被执行人一方,被执行人张晋峰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高平市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张晋峰工资及奖金的执行行为合法合理,但是在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异2号执行裁定;二、将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63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每月给被执行人张晋峰发放生活费500元变更为每月给被执行人张晋峰发放生活费5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天元人民陪审员  田梦琳人民陪审员  李瀛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