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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邱国君叉车维修部与赵贤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赵贤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488号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邢家庄村。经营者:国旭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贤忠,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莱州市,现住址不明。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与被告赵贤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