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邱国君叉车维修部与赵贤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赵贤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488号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邢家庄村。经营者:国旭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贤忠,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莱州市,现住址不明。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与被告赵贤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莱州市夏邱镇国君叉车维修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