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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卢德道、王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卢德道,王文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26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负责人:陈凌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德道,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文兰,女,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卢德道、王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审判员  司明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