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吕凤鸾、罗兵、钟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611号吕凤鸾、罗兵、钟建国:你/你单位与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302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吕凤鸾、罗兵向申请人支付购车款444302.00元及利息53822.00元;并支付后期利息;钟建国承担连带责任;(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698.27元,申请执行费2323.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路西段分理处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联系人:余运河联系电话:0813-470****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