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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督促崔晓庆给付物业费一案支付令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晓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82民督15号申请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辉发街5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崔晓庆,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日兴家园4号楼2单元6楼西门。申请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崔晓庆居住在日兴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6楼西门,自2008年5月1日开始由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崔晓庆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016年物业费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崔晓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5.4平方米。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崔晓庆给付申请人物业费8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晓庆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88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崔晓庆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