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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茂栋与徐美平、李敬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茂栋,徐美平,李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任茂栋,男,194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徐美平,女,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李敬明,男,195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任茂栋与徐美平、李敬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8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8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