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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正南与高正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南,高正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7069号原告:吕正南,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高正伟,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吕正南与高正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正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正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正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正伟立即给付树木损失款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6日,高正伟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位于陈食莲花塘村干河沟村民小组老家屋后的一株香樟树砍伐,在被告运输该树木时原告发现并报警,经陈食派出所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13000元,但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高正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6日,被告高正伟私自将原告老家屋后的香樟树砍伐(直径80CM),在被告运输该树木时被原告发现并报警,2017年7月17日,经永川区公安局陈食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高正伟赔偿吕正南香樟树的损失13000元,已砍伐的树木由高正伟处理,当日,高正伟向吕正南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该赔偿款分两次付清,即2017年7月底和8月底各付6500元。但高正伟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给付欠款。本院认为,高正伟私自砍伐吕正南私有的树木,侵犯了吕正南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安机关对该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高正伟理应按协议约定给付赔偿款;其向吕正南出具欠条后,也应按欠条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其拒不给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吕正南要求高正伟给付损失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高正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吕正南树木损失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高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袁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