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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马勋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勋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刑更462号罪犯马勋甫,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勋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9月2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2015年1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勋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勋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勋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勋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龚新柱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 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