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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1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1月20日,汉族。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向贤审 判 员  杨育学人民陪审员  柳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