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1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1月20日,汉族。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向贤审 判 员 杨育学人民陪审员 柳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