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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丽明、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明,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8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明,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马东威,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南珠大道屋梓村东城佳苑A栋1002室。法定代表人:蔡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荣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明与被执行人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我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第14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也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蔡荣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张 奎审 判 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晨宇书 记 员 周子豪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