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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管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李德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伟,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秀清,女,195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成毅,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系管秀清之子。上诉人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北京乾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