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严平根与张勇军、梁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平根,张勇军,梁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118号原告:严平根,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张勇军,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告:梁外平,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原告严平根诉被告张勇军、梁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被告张勇军、梁外平已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严平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平根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勇军、梁外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平根撤回对被告张勇军、梁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平根承担。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文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