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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严平根与张勇军、梁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平根,张勇军,梁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118号原告:严平根,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张勇军,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告:梁外平,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原告严平根诉被告张勇军、梁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被告张勇军、梁外平已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严平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平根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勇军、梁外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平根撤回对被告张勇军、梁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平根承担。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文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