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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瑞阳、熊桂芳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瑞阳,熊桂芳,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郭昌平,刘韬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瑞阳,男,200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熊桂芳,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郭昌平。第三人(被执行人):郭昌平,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第三人(被执行人):刘韬,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徐瑞阳因与被上诉人熊桂芳、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昌平、刘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上诉人徐瑞阳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费10208元。现上诉人徐瑞阳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瑞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李晓彬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