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光辉、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辉,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辉,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9号。法定代表人:姚宏。上诉人王光辉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光辉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光辉的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不在杭州市上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微贷网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由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诉讼可选择本协议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选择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由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王光辉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文杰